為遷移戶口,多分百萬元拆遷款,公公、兒媳在兩個月內(nèi)相繼與原配偶離婚,并登記結婚。因向公安戶籍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兒媳、孫女的戶籍遷移被退回,公公和原兒媳向法院起訴公安部門行政不作為。浙江省寧波市江東區(qū)人民法院一審依法駁回原告訴訟請求。今日(28日),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宣判了這起行政訴訟,判決駁回上訴,維持原判。
據(jù)悉,60歲的陳某系寧波市高新區(qū)梅墟街道上王村村民,農(nóng)業(yè)戶口。上世紀70年代,他與王某形成事實婚姻關系。兩人育有一子,系城鎮(zhèn)戶口。2003年,陳某兒子與今年39歲的賴某結婚,并育有一女,現(xiàn)10歲。
去年七八月間,陳某兒子與賴某離婚;同年9月17日,陳某也與王某辦理了事實婚姻的離婚手續(xù)。僅僅四天后,陳某就與原兒媳賴某登記結婚。結婚當天,他就向高新區(qū)公安分局戶籍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兒媳、孫女的戶籍遷移,欲將她們的戶口遷到上王村。工作人員將陳某的申請材料退了回來,口頭告知他說,要遷戶口,需先取得所在村委會的同意,并開具證明。
為此,今年1月,陳某與原兒媳、孫女向法院起訴高新區(qū)公安分局,告其行政不作為。
據(jù)上王村的周書記介紹,賴某母女戶口一旦遷入,可分得100萬元以上的拆遷補償款,而且還會成為村股份經(jīng)濟合作社社員,享受相關福利待遇。據(jù)悉,該村社員去年每人分紅有4.8萬元。
庭審中,陳某等認為,其戶籍遷移申請符合法律規(guī)定,高新區(qū)公安局理應在法定期限內(nèi)作出具體行政行為。現(xiàn)被告行為顯然已超過《浙江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(guī)定(試行)》及國家行政法規(guī)規(guī)定的法定期限,屬行政不作為,因此特向法院起訴,請求法院依法判決,確認被告不作為違法。
寧波市高新區(qū)公安局辯稱,因原告是農(nóng)村戶口遷移,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》及《公安部三局關于執(zhí)行戶口登記條例的初步意見》的規(guī)定,農(nóng)村戶籍登記需要村集體協(xié)助辦理,村集體應為戶籍遷移開具證明,但原告在申請戶籍遷移時,未出具戶籍所在地村民委員會蓋章的證明材料,證明材料不全。根據(jù)《浙江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(guī)定(試行)》的規(guī)定,被告依法告知了原告需要補充材料,應去村委會蓋章證明。被告依法履行了告知義務,不存在行政不作為。
被告還辯稱,陳某、賴某的婚姻不真實,是利用“假結婚”的方式隱瞞事實真相、編造虛假事實,以達到違法遷移原戶籍的目的。陳某與賴某原系公公與兒媳的關系,情況非常特殊,而且所在村村民對此意見很大,陳某與原妻子“離婚”之后,仍生活在一起,與離婚之前沒有變化,而賴某與陳某的兒子“離婚”之后,也仍生活在一起。
被告認為,原告的行為是一種不應被社會接受和容忍的行為,如果準許這種情況下的戶籍遷移,就是默許和縱容這種亂倫行為,必將與法律的宗旨和目的不符,同時也必將損害社會良好的道德風尚和社會公共利益。同時原告的戶籍遷移申請證明材料不齊全,被告已依法履行了告知義務,并不存在行政不作為。
寧波市江東法院認為,高新區(qū)公安分局已對原告進行口頭答復,程序上并無不當,不存在行政不作為,駁回原告訴求。
28日,寧波中院認定,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,適用法律正確,審判程序合法,遂依法判決駁回上訴,維持原判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