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國江蘇網(wǎng)4月27日訊(通訊員金連濤、記者米格)記者今日從江蘇常熟法院獲悉,一四川雅安男子張某在常熟醉駕,被該院判處拘役一個月,罰金1000元。鑒于張某家里受災(zāi),法院給予其緩刑兩個月,讓其回家與親人團聚后再回常熟進行社區(qū)矯正。
今日下午,記者在常熟法院了解到,張某于2012年9月18日凌晨醉駕小客車與貨車相撞。庭審中張某認罪,稱認識到了自己的行為已經(jīng)觸犯了刑法,認識到了危險駕駛犯罪的社會危害性,保證今后絕不酒駕。
張某在庭上表示,其家人都在雅安生活,經(jīng)歷了此次地震,家里房屋一定程度受損,想盡快回雅安陪伴家人,參加救援,重建家鄉(xiāng)。他請求法庭對其從輕處罰。
承辦法官向記者表示,法院審前調(diào)查了解到了張某在單位的一貫表現(xiàn),符合適用緩刑的條件。
現(xiàn)在全國人民都在關(guān)心雅安,張某一再表示想第一時間回到親人身邊,參加雅安的救援和災(zāi)后重建。盡管張某個人的力量有限,但對于雅安而言,多一個人參與就多一份力量,考慮到了判決后的社會效果,法院也希望張某能在雅安盡其所能。
承辦法官強調(diào),在符合法律規(guī)定這個大前提下,尋求案件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(tǒng)一,是法的作用的體現(xiàn),通過判決弘揚社會正氣、傳遞正能量是法院判決應(yīng)當(dāng)承載的內(nèi)容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