交通肇事碰瓷者,甚為可惡,自己不顧性命也罷了,還常常讓正常駕駛者緊急制動避險,以致險象環(huán)生,甚至出現(xiàn)真的碾壓碰瓷者事故。此種情況下,該如何認定責任?竊以為,該事故是碰瓷者引發(fā)造成的,如果駕駛者沒有故意或者重大過錯,只有一般過錯的,不承擔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,應當由碰瓷者承擔全部責任。
最近網(wǎng)上流傳一段行車記錄儀記錄:一個碰瓷男試圖碰瓷,順勢一倒,但是沒留意對方車子里是個女司機,女司機不知是沒看到人還是一緊張,直接就給開了過去……結果當然悲劇了,碰瓷者非死即重傷。該案如何定性?竊以為,如果女司機沒有看到人,則其主觀對事故的發(fā)生一無所知,不能預見,屬于意外事故,而不構成交通肇事罪。如果女司機因為一緊張,而做出本能反應,也是一般過錯,主要責任在碰瓷者,也不構成交通肇事罪(根據(jù)交通肇事罪的司法解釋,也是需司機承擔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時才構成的)。在民事賠償上,意外事件中,司機沒有過錯,無須賠償。或者雖有一般過錯,但系出于本能的緊急避險反應,也不承擔責任。唯有在事故中,嚴重處理不當?shù)模懦袚蚓o急避險造成的適當責任。
而根據(jù)古代法律,女司機則是構成過失殺傷人罪的。唐律疏議第339條規(guī)定:“諸過失殺傷人者,各依其狀,以贖論(謂耳目所不及,思慮所不到;共舉重物,力所不制;若乘高履危足跌及因擊禽獸,以致殺傷之屬,皆是)!臼琛孔h曰:「謂耳目所不及」,假有投磚瓦及彈射,耳不聞人聲,目不見人出,而致殺傷;其思慮所不到者,謂本是幽僻之所,其處不應有人,投瓦及石,誤有殺傷;此之類皆為過失!梢,唐律的過失,是以結果而論的,哪怕是耳目之外,無法預見的事故,只要造成后果,都有責任。此與現(xiàn)代刑法規(guī)定不同。但,唐律疏議又規(guī)定,這類犯罪,處罰很輕,以征贖銅而替代實刑,其實是相當于現(xiàn)代的侵權賠償。